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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
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加入劳动合同的,属于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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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返还信息 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涉及上述商业秘密的全部资料、文件以及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立即删除。 五、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或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论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赔偿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六、竞业禁止条款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乙方不得到生产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甲方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处)兼职工作,更不得自行生产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甲方同类业务,否则,属于乙方违约,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竞业限制有特定主体,事先与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内。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所以,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协议,还需要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即使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也可以不接受,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不是用人单位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的,那样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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