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律师,你好,请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与除外情形有哪些呢?

2020-03-07 21:33:36
推荐答案

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0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开发建设面积、已投资额等概念,《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进行了界定:“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但书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排除在征收土地闲置费与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之外。事实上,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项目并不能立即开工,必须先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与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政府审批手续包括办理立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开工许可证等等;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规划方案、编制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办理招标手续、确定施工单位、确定监理单位、落实建设资金、落实质量和安全措施等等。按照北京市相关部门公开的办事程序,办理用地预审为20个工作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0工作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20个工作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10个工作日,如果某部门办事延误,势必造成建设项目动工迟延;建设用地属于毛地出让的,如果拆迁出现阻碍,建设项目动工又将迟延。 2009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指出:“目前全国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仍有约1万公顷,闲置土地中出于规划调整为主的政府部门原因和司法查封的约占55%。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按闲置时间分,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有11宗,闲置满两年的有7宗;按闲置原因分,出于企业自身原因的有5宗,出于政府拆迁未及时交地原因的有5宗,出于城市规划调整原因的有5宗,出于其他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有3宗①”。可见,土地闲置并非完全由房地产企业造成,政府行为与前期工作是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但这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抗辩土地行政机关的处置行为,客观上导致处置闲置土地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展开更多

针对律师,你好,请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与除外情形有哪些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李国镇律师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的几种情况,属于闲置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是划拨决定书约定好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但是还没有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经开始动工,但是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已经停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闲置土地的认定如下: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