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如果劳动者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请假而擅自旷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能依法辞退劳动者。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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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旷工或请事假,可以扣除相应的底薪,但仅限于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不得有惩罚性的扣款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有惩罚性的扣款行为,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旷工一般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另外,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旷工为由,罚其3倍工资。
员工请假不批,如果劳动者没来上班的算旷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要请假的,应当经过批准,如果没批准,没有来工作的,是属于旷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旷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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