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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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克扣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国法律中员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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