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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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党中央历来强调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历史证明,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基本条件,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是侵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的。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作为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加以追究和惩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政治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政治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里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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