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与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中所犯的任何违法行为,应受纪律制裁。”但该法并未列示何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法院的判例,纪律惩戒所制裁的违法行为是指公务员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在现实中,为确保行政机关首长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指挥和控制权力,对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应受何种程度的制裁,由行政机关首长决定。但他必须咨询对等行政委员会的意见,而且要受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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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制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处记过、处分等处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008年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动中央企业逐步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后续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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