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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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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共23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为加强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希望举手之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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