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者组织如果认为人民警察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搜集证据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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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相应党组织。还可以向本院和他的上级法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他的同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警察违法行为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力错位,执法越权,知法犯法、程序违法,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 2、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 3、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 4、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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