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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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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