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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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工伤无法工作或者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需要裁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价款。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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