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其中工资表是可以申请由企业负责举证的。如果企业拒绝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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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也应当开离职证明,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以及社保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 4、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单位代扣代缴的缴税证明 5、考勤卡、考勤表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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