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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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须符合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的需要; 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合法的: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加班。 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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