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公约缔约国通过接受《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fc),以及加入国际油污基金的方式,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到2004年12月31日,已有104个国家接受了clc92,占世界油轮总吨位的93.44%;有92个国家接受了fc92,占世界油轮总吨位的88.3%,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石油进出口大国。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设立,是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仅提供了更多的赔偿基金,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海上船舶运输散装油类货物产生的油污损害风险,应当由海运业和油类货主共同承担。基于这种赔偿机制,缔约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基本上都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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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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