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clc69和clc92,尚未加入fc71和fc92(仅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入)。因此,外籍油轮事故一般均可得到有效赔偿,赔偿费较高。但我国国内航线的船舶因无强制性油污保险的规定,又未建立国内油污赔偿基金,造成赔偿比例较低,赔偿数额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小油轮多,清污水平和赔偿水平相对较低,现在就加入fc,不但不能得到有利的赔偿,还会给我国石油行业带来沉重的摊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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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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