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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有何意义?

2020-06-07 15: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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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回复

专业分析:

2012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水域内从事运输的新建船舶应符合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新《规定》再次强调了该要求,并明确船检、海事、港航和船闸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不得为不符合《公告》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办理检验、登记、营运和过闸等手续。 《规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时间,以船舶的开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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