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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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主动拒绝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做到:先应当向员工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表示拒绝,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通讯地址,向员工邮寄一份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在书面通知上,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将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并发出。 为了避免出现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程序到位,有证可查,那就是两个书面通知,一是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员工拒绝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注意留存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以及遭到劳动者拒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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