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享有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享有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就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排除在裁员外,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既可以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一年时止;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支付赔偿金。 第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最后,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上述规定。 对于怀孕妇女,单位一般都会给与照顾的。你的工作量不超过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你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找领导要求照顾、安排适当的工作并不加班,或者干脆请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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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过错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哺乳期职工有过错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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