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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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补偿金的方法有: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去社保局缴纳,其拒绝缴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监察,仍然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已经无法补缴的可以折现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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