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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能得到补偿的,前提是劳动者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要,用人单位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的。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涉及了两项权利,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但运用不当会损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设置障碍。因此,既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以追求分配正义,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实现效率最大化。劳动者只要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虽未约定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但因劳动者已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可以要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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