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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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有以下两点:自辞的,如用人单位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如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 (三)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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