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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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有以下两点:自辞的,如用人单位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如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赔偿的依据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如果工作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是由于员工的过错,单位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不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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