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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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范围有这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3、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破产财产范围具体如下: 1、宣告破产的时候,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3、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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