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才能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否则,即使受害人的行为属于导致损害发生或者损害扩大的共同原因,也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过失相抵中的过失应当作过错理解,包括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过失。同样,《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466条规定:“原告的助成过失可能是下列两种之一:(a)故意且不合理地将自己暴露于被告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当中,而原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危险,或;(b)除a款规定外,(原告的)行为欠缺合理的人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所应当遵守的标准。”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对自己造成某种损害而仍然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受害人的过失通常是指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了他人的损害或者在遭受他人损害后进一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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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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