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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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如下: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合理要求。离婚双方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意味着违反法律,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主要有: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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