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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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现行版本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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