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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全书》刑罚总论酌定情节一节中写道:“犯罪是源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现实化,还是由被害人的过错或其他偶发原因引起的,反映着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果犯罪分子本无犯罪意念,在被害人违法过错行为的刺激下或其他偶然因素的影响下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就小,量刑也应从轻。”
刑法第五条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被害人过错行为属不当行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被害人有意识的不当行为。被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行为主要有被害人故意的辱骂、寻衅滋事、偷窃、殴打等行为;过失行为主要有被害人的过于自信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或者保管财物不当等行为。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成为导致犯罪发生的诱因,即可认为该行为是不当行为。 2、被害人过错行为侵害了法益。被害人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侵害的正当法益又可分为一般后果和严重后果。如被害人长期吃拿卡要,欺行霸市,因此而引起被告人实施报复犯罪,此种过错行为虽然侵害法益的一般后果,但是也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害人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侵害到被告人人身时,而导致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其过错行为可以成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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