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也称“楼花”,是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期货。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将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对此,应区别二种不同的情况而对待。 第一种,购房人在支付一定房价款后,由贷绷删饿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购房人则将其所预购的“楼花”抵抑给银行作为其偿还贷款的抵押标的物,这就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这是可行的,而且有现行的法律依据。 第二种,购房人以其预购的商品房为自己的其他债务(而非借贷的购房款)或为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这种方式不仅与传统民法抵押理论格格不入,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无效的抵押。 预购的商品房一般是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即尚未建成的期房,最终能否顺利建成,是一个未知数,是有一定风险的。而具体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履约能力。因此,法律对商品房的预售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预售程序。法律已将预购的商品房拟制为具有所有权形态的有体物,赋予其独立的财产地位。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担保法》均无明确规定预购的商品房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标的物,但在实践中,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早已客观存在,而且如江西、天津、山东、福建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97年5月9日,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更是明确确立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制度。但现实呼唤国家行政机关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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