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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指购房支付首期规定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偿贷款履行担保行要理解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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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人申请;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材料。(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籍;(2)购房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3)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2、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填写登记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甲方:代款方(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抵押人): 丙方:担保方(开发商): 一、总则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申请购房贷款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二、代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代款金额: 2.甲方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乙方购房款名义。 3.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4.贷款利率为年息%,起息按贷款实际发生日起计息;计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5.还款 (1)乙方以一次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2)首期还款日:年月日,计元。 剩余款期分期并于每月日前偿还。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五)房屋交接书(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建议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手续的问题,直接咨询相关部门人士更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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