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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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不同:佐证通常指证据。证明通常是用一定的材料来表明事物的真实性。 2、侧重点不同:佐证,不能直接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明,但是可以通过证明其他证据收集来源的可靠性而补强该证据。证明,以凭据表明事实。证人或证据。
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区别:证明目的是指当事人的某一项主张。例如,申请人买方主张被申请人卖方迟延交货,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卖方主张己方已经如期交货,不构成违约。证明目的包括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各个层级的主张,其最高层级的主张是直接支持请求或答辩成立的要件。而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证据内容,指当事人拟以证据材料证明的用以支持其证明目的的合同依据事项(例如,买卖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卖方的交货时间)、事实依据事项(例如,被申请人卖方的实际交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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