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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如下:劳动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员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主要情况有: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2、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3、因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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