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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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一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一定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该证明必须是有一套标准的考核制度,并且公布出来,劳动者也有权验证的。 2、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则该项规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劳动者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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