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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也只能约定一次,不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按照正常工资的80%结算,并且试用期的工资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可以胜任此工作的,调到其他岗位还是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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