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法规规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rnrnrn国务院rn《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n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n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n《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n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rn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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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来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上海市关于高温费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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