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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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是12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上海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共为128天。
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但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而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根据上海的新计划生育条例,上海的陪产假,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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