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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对上海流产假规定2016做出解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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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产假共计128天,其中法定的产假为98天,苏州市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但值得注意的是,产假为自然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假期。
上海最新规定流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以怀孕是否满4个月划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12条,在人工流产的情形下,又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休息时间内的工资仍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但在性质上,这些休息时间仅被称为“休假”,而不是产假。 2.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以后;经医生同意需要继续休息的,延长的假期按病假论处,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计算。 3.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的,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假期按病假论处,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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