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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工流产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2022-03-20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12条,在人工流产的情形下,又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休息时间内的工资仍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但在性质上,这些休息时间仅被称为“休假”,而不是产假。 2.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以后;经医生同意需要继续休息的,延长的假期按病假论处,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计算。 3.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的,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假期按病假论处,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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