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该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作为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业主的权利。其次,本条例所列的监督,不仅仅为对结果的监督,对于行使权利或者作出决定等,业主是可以进行监督的。再次,对于监督的手段和措施,并未明确说明,但是,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考虑,对于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事宜,业主是应该有权监督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否则,不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并无存在的意义。最后,建议您联合其他业主,共同对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及进行监督问题进行明确,以此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
针对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对委员的权利行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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