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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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权利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如下权利: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2、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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