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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按照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020-10-24 21: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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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5 回复

专业分析: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当事人对履行地、交货地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3.口头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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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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