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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29 16: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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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9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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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合同纠纷中协议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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