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合同纠纷中协议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