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一、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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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且在经过培训之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调岗,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后进行调岗;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降薪。如果员工经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约,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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