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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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能约定固定的加班时间,但是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制,且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要安排加班的,在与劳动者、工会协商一致后,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情况特殊的,每天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需要紧急处理、必须及时修复等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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