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中途停运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尤其是其法律功能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中途停运权的行使尽管从表面上看是影响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但其实质内容是作为卖方的托运人因未收到货款而可通过承运人行使对抗收货人收货要求的抗辩权利,这与不安抗辩权基本特征是相符的。而托运人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条件之一应包括收货人未付清货款,且该付款未届履行期。这一条件与不安抗辩权的对方未届履行期限的规定是相同的。依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将货物返还或交其他收货人。另外,中途停运权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正如有人指出“中止运输的目的,就是使没有得到货款的卖方能够通过行使其扣押权……。”其功能与不安抗辩权维护交易公平和平等也是一致的。 其二,认定中途停运权属不安抗辩权性质更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相关规定。合同法强调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于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经济秩序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将中途停运权视为法律赋予托运人(卖方)可任意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只会增加不法商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机会,至少会产生更多经济上的纠纷。显然,这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另外,单从法条字义上看,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在此非但“中止履行”与“中止运输”有其字义的类似,且买卖合同中,以运输为履行交货义务方式的卖方如要中止履行,也只有通过承运人中止运输方能实现。如此不应认为这仅属字义上的吻合,而应视为立法者将中途停运权视为不安抗辩权的本意。
针对认定中途停运权属不安抗辩权可从什么方面得到支持,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