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情形。XXXXXXXXXXXXXXX,于2015年XX月XX日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在公司工作了8个月。现由于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即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一次性支付本人20XX年XX月以及20XX年XX月全部工资(包括全部加班费)、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第五十条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保留依法享有的起诉、仲裁相关权利。特此通知xx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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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也没有按约定的工资,或者实际确认的工资发放给劳动者。简而言之,用人单位约定一个月中的某一天发放工资,但是超期了,这称未及时;若发放的工资比约定的工资或比应发放工资低的,称未足额。这两者要并列成立才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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