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情形。XXXXXXXXXXXXXXX,于2015年XX月XX日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在公司工作了8个月。现由于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即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一次性支付本人20XX年XX月以及20XX年XX月全部工资(包括全部加班费)、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第五十条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保留依法享有的起诉、仲裁相关权利。特此通知xx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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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也没有按约定的工资,或者实际确认的工资发放给劳动者。简而言之,用人单位约定一个月中的某一天发放工资,但是超期了,这称未及时;若发放的工资比约定的工资或比应发放工资低的,称未足额。这两者要并列成立才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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