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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要报送哪些文件?

2020-06-18 17: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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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程序:一、申请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10)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二、初审标准: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5.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6.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许可,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同初审标准。2.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时限:2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5个工作日)五、告知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3.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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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如下: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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