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程序: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授权书参考格式)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合作合同制订要点)、章程(参考文本);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委派书的参考格式);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二、初审标准: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3.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4.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许可,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同初审标准。2.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五、告知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3.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时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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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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