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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
1、不是。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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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签订意向书=>(特殊项目需申报前置审批)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申报、审批(即立项、申报审批)=>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中、外投资各方签订合资(或合作)公司合同及章程=>公司合同、章程申报、审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设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应由中方投资者逐级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4.合资(或合作)公司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正、副董事长和董事委派书; 5.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资(或合作)公司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7.特殊项目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等);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二、设立外资企业(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就在当地设立外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前报告=>所在地政府答复=>外国投资者填写外资企业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及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审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注:特殊项目需在申请设立前,先申报前置审批。外国投资者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外国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若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9.特殊项目所需的有关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等);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定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0)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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