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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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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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