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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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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姓名或名称国别 (地区) 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币种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答: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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